Joes Corporation Co., Ltd.(以下简称“本公司”)针对本公司所提供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中,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处理,制定以下“隐私政策(基本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此外,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所提供之全体服务的“隐私政策”。针对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项服务,若因其性质而另行制定“隐私政策个别规程”者,将记载于“附表”或“各服务网站内”。
第 1 条(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系指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称之“个人信息”,指与生存之个人有关之信息,且包含该信息中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地址等)、等个人信息。
第 2 条(个人信息的收集方法)
本公司于使用者进行使用注册时,可能会询问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地址等)、等个人信息。此外,本公司亦可能从与使用者及合作方之间所进行之交易记录(包含个人信息)及结算相关信息,向本公司的合作方(包含信息提供来源、广告主、广告发布商等。以下简称“合作方”)等处进行收集。
第 3 条(收集与利用个人信息之目的)
本公司收集与利用个人信息之目的如下:
① 为向使用者提供本服务
② 为本服务费用之请求与支付
③ 为确认使用者本人身份
④ 为回应用户咨询
⑤ 为提供本服务之后续支持
⑥ 为提供本服务相关信息(拨打电话、发送电子邮件,以及邮寄目录、传单)
⑦ 为问卷调查、分析及市场调查、分析
⑧ 为在相关法令范围内进行广告展示
⑨ 为改善本服务
⑩ 为防止本服务之不正当使用
⑪ 为判断使用者之信用及债权回收
⑫ 为进行与使用者交易相关之事务
⑬ 为向使用者进行必要联系
⑭ 为确认使用者之预约、问诊、取药指导之完成状况等,并进行必要联系
⑮ 为确保本公司与合作医疗机构间对本服务之适当使用(包含服务利用费之计算等,仅限于在诊疗、取药指导内容等必要限度内之确认)
⑯ 为附随于上述利用目的之利用
⑰ 为其他利用规约中所规定之目的
第 4 条(利用目的之变更)
1 本公司仅在合理认定变更后之利用目的与变更前具备关联性时,方得变更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 2 若进行利用目的之变更,将以本公司规定之方法通知使用者,或于本公司网站(以下简称“本网站”)进行公告。
第 5 条(个人信息之管理方法)
本公司为防止个人信息外泄、篡改、丢失及目的外之利用,将遵照相关法令、方针与准则及本公司内部规范,于具备妥善安全防护之环境下,严加管理个人信息。
第 6 条(个人信息之第三人提供)
1 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不会在未取得使用者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人提供个人信息。但个人信息保护法或其他法令许可之情况不在此限。
① 为保护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而有必要,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时
② 为提升公共卫生或推动儿童健全成长而有特别必要,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时
③ 为协助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或其受托者执行法令所定之事务,且取得本人同意恐妨碍该事务之执行时
④ 已事先告知或公告下列事项,并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申报时
ⅰ) 利用目的中包含提供给第三人
ⅱ) 提供给第三人之信息项目
ⅲ) 提供给第三人之手段或方法
ⅳ) 依本人要求停止向第三人提供个人信息
ⅴ) 受理本人要求之方法
2 无论前项规定为何,下列情况下,该信息之提供对象不属于第三人。
① 本公司在达成利用目的所需范围内,将个人信息处理之全部或一部进行委托时
② 因合并或其他事由进行事业继承,而提供个人信息时
③ 将个人信息与特定对象共同利用时,已事先将其旨、共同利用之个人信息项目、共同利用者之范围、利用目的及负责该个人信息管理者的姓名或名称通知本人,或使其处于本人易于知悉之状态时
第 7 条(个人信息之披露)
1 本公司于本人要求披露个人信息时,将立即向本人披露。但若披露将导致下列任一情况,本公司可能不予披露全部或一部,并于决定不予披露时,立即通知该本人。
① 有害及本人或第三人之生命、身体、财产或其他权利利益之虞时
② 有对本公司业务之适当实施造成显著障碍之虞时
③ 其他违反法令之情况时
2 无论前项规定为何,历史信息及特性信息等个人信息以外之信息,原则上不予披露。
第 8 条(个人信息之更正及删除)
1 若使用者发现本公司保有之自身个人信息内容有误,可依本公司规定之程序,向本公司请求更正、追加或删除(以下简称“更正等”)该个人信息。
2 本公司于接获使用者前项请求,且判断有必要应其请求时,将立即进行该个人信息的更正等。
3 本公司基于前项规定进行更正等,或决定不进行更正等时,将立即通知使用者。
第 9 条(个人信息之利用停止等)
1 本公司于本人主张个人信息被处理于利用目的范围之外,或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要求停止利用或删除(以下简称“利用停止等”)该个人信息时,将立即进行必要之调查。
2 基于前项调查结果,若判断有必要应其请求时,将立即进行该个人信息的利用停止等。
3 本公司基于前项规定进行利用停止等,或决定不进行利用停止等时,将立即通知使用者。
4 无论前二项规定为何,若利用停止等需花费巨额费用,或其他难以进行利用停止等之情况,且能采取必要之替代措施以保护使用者之权利利益时,本公司将采取该替代措施。
第 10 条(本规程之变更)
1 除法令或本规程另有规定者外,本规程之内容得在不通知使用者之情况下进行变更。 2 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变更后之本规程自刊载于本网站时起生效。
第 11 条(咨询窗口)
有关本规程之咨询,请洽询下列窗口:
・地址:〒150-0001 東京都渋谷区神宮前6丁目23番4号 桑野ビル2階
・公司名称:Joes Corporation Co., Ltd.
・电子邮件地址:support@oh-doctor.com
2026年8月1日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