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政策
伴随个人资讯保护法实施的公司政策

Joes Corporation Co., Ltd.(以下简称“本公司”)针对本公司所提供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中,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处理,制定以下“隐私政策(基本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此外,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所提供之全体服务的“隐私政策”。针对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项服务,若因其性质而另行制定“隐私政策个别规程”者,将记载于“附表”或“各服务网站内”。

 

第 1 条(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系指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称之“个人信息”,指与生存之个人有关之信息,且包含该信息中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地址等)、等个人信息。

 

第 2 条(个人信息的收集方法)

本公司于使用者进行使用注册时,可能会询问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地址等)、等个人信息。此外,本公司亦可能从与使用者及合作方之间所进行之交易记录(包含个人信息)及结算相关信息,向本公司的合作方(包含信息提供来源、广告主、广告发布商等。以下简称“合作方”)等处进行收集。

 

第 3 条(收集与利用个人信息之目的)

本公司收集与利用个人信息之目的如下:

① 为向使用者提供本服务

② 为本服务费用之请求与支付

③ 为确认使用者本人身份

④ 为回应用户咨询

⑤ 为提供本服务之后续支持

⑥ 为提供本服务相关信息(拨打电话、发送电子邮件,以及邮寄目录、传单)

⑦ 为问卷调查、分析及市场调查、分析

⑧ 为在相关法令范围内进行广告展示

⑨ 为改善本服务

⑩ 为防止本服务之不正当使用

⑪ 为判断使用者之信用及债权回收

⑫ 为进行与使用者交易相关之事务

⑬ 为向使用者进行必要联系

⑭ 为确认使用者之预约、问诊、取药指导之完成状况等,并进行必要联系

⑮ 为确保本公司与合作医疗机构间对本服务之适当使用(包含服务利用费之计算等,仅限于在诊疗、取药指导内容等必要限度内之确认)

⑯ 为附随于上述利用目的之利用

⑰ 为其他利用规约中所规定之目的

 

第 4 条(利用目的之变更)

1 本公司仅在合理认定变更后之利用目的与变更前具备关联性时,方得变更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 2 若进行利用目的之变更,将以本公司规定之方法通知使用者,或于本公司网站(以下简称“本网站”)进行公告。

 

第 5 条(个人信息之管理方法)

本公司为防止个人信息外泄、篡改、丢失及目的外之利用,将遵照相关法令、方针与准则及本公司内部规范,于具备妥善安全防护之环境下,严加管理个人信息。

 

第 6 条(个人信息之第三人提供)

1 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不会在未取得使用者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人提供个人信息。但个人信息保护法或其他法令许可之情况不在此限。

① 为保护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而有必要,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时

② 为提升公共卫生或推动儿童健全成长而有特别必要,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时

③ 为协助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或其受托者执行法令所定之事务,且取得本人同意恐妨碍该事务之执行时

④ 已事先告知或公告下列事项,并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申报时

ⅰ) 利用目的中包含提供给第三人

ⅱ) 提供给第三人之信息项目

ⅲ) 提供给第三人之手段或方法

ⅳ) 依本人要求停止向第三人提供个人信息

ⅴ) 受理本人要求之方法

2 无论前项规定为何,下列情况下,该信息之提供对象不属于第三人。

① 本公司在达成利用目的所需范围内,将个人信息处理之全部或一部进行委托时

② 因合并或其他事由进行事业继承,而提供个人信息时

③ 将个人信息与特定对象共同利用时,已事先将其旨、共同利用之个人信息项目、共同利用者之范围、利用目的及负责该个人信息管理者的姓名或名称通知本人,或使其处于本人易于知悉之状态时

 

第 7 条(个人信息之披露)

1 本公司于本人要求披露个人信息时,将立即向本人披露。但若披露将导致下列任一情况,本公司可能不予披露全部或一部,并于决定不予披露时,立即通知该本人。

① 有害及本人或第三人之生命、身体、财产或其他权利利益之虞时

② 有对本公司业务之适当实施造成显著障碍之虞时

③ 其他违反法令之情况时

2 无论前项规定为何,历史信息及特性信息等个人信息以外之信息,原则上不予披露。

 

第 8 条(个人信息之更正及删除)

1 若使用者发现本公司保有之自身个人信息内容有误,可依本公司规定之程序,向本公司请求更正、追加或删除(以下简称“更正等”)该个人信息。

2 本公司于接获使用者前项请求,且判断有必要应其请求时,将立即进行该个人信息的更正等。

3 本公司基于前项规定进行更正等,或决定不进行更正等时,将立即通知使用者。

 

第 9 条(个人信息之利用停止等)

1 本公司于本人主张个人信息被处理于利用目的范围之外,或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要求停止利用或删除(以下简称“利用停止等”)该个人信息时,将立即进行必要之调查。

2 基于前项调查结果,若判断有必要应其请求时,将立即进行该个人信息的利用停止等。

3 本公司基于前项规定进行利用停止等,或决定不进行利用停止等时,将立即通知使用者。

4 无论前二项规定为何,若利用停止等需花费巨额费用,或其他难以进行利用停止等之情况,且能采取必要之替代措施以保护使用者之权利利益时,本公司将采取该替代措施。

 

第 10 条(本规程之变更)

1 除法令或本规程另有规定者外,本规程之内容得在不通知使用者之情况下进行变更。 2 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变更后之本规程自刊载于本网站时起生效。

 

第 11 条(咨询窗口)

有关本规程之咨询,请洽询下列窗口:

・地址:〒150-0001 東京都渋谷区神宮前6丁目23番4号 桑野ビル2階

・公司名称:Joes Corporation Co., Ltd.

・电子邮件地址:support@oh-doctor.com

2026年8月1日 制定

防骚扰基本方针

一、 基本理念

Joes Corporation Co., Ltd.(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了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相关人员能够充分发挥个人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此宣言绝不容忍任何形式的骚扰行为。

骚扰行为不仅伤害受害者的尊严、损害其身心健康,更会导致职场整体生产力下降及失信于社会。我们绝不忽视骚扰问题,将以真诚严肃的态度对待并处置所有案例。

 

二、 涵盖之骚扰类型

  1. (1) 职场权力骚扰(Power Harassment):在职场内利用职务或人际关系等优越条件,超出业务必要且合理范围之言行。
  2. (2) 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在职场内发生的带有性意味之言行。
  3. (3) 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相关骚扰:针对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之骚扰(包含SOGI骚扰及未经同意公开他人性取向的“出柜/Outing”)。
  4. (4) 孕产、育儿休假、护理休假等相关骚扰:针对怀孕、分娩、使用育儿休假、护理休假等制度之言行及干扰。
  5. (5) 客户骚扰(Customer Harassment):来自业务合作伙伴(医疗机构等)及其患者、外包厂商等外部利益相关者显著不当之言行。
  6. (6) 求职骚扰等:针对求职应聘者及实习生等相关人员的带有性意味言行或其他骚扰行为。

 

三、 本公司之应对举措

  1. (1) 制定《防骚扰规定》,并向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相关人员广泛宣贯。
  2. (2) 于后台部门(Back Office)设立咨询窗口,建立完善且便于利用的咨询体系。
  3. (3) 严格保护咨询人及相关人员的隐私信息。
  4. (4) 确保绝不因提出咨询或配合事实调查而对相关人员给予任何不利对待。
  5. (5) 迅速确认事实,并对加害人依法依规采取严厉的惩戒或处置措施。
  6. (6) 针对客户骚扰,建立组织整体应对机制,绝不让个别员工单独承担。
  7. (7) 定期且持续面向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开展防骚扰培训与宣传活动。
  8. (8) 通过于各服务网站公开及于诊所/设施内张贴海报等方式,公告本基本方针。
  9.  

四、 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等之责任与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相关人员绝不得从事骚扰行为,亦不得对骚扰视而不见,应共同努力打造相互尊重的职场环境。管理监督人员必须时刻关注日常职场环境,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联系咨询窗口。

 

 

有关本规程之咨询,请洽询下列窗口:

・地址:〒150-0001 東京都渋谷区神宮前6丁目23番4号 桑野ビル2階

・公司名称:Joes Corporation Co., Ltd.

・电子邮件地址:support@oh-doctor.com

2026年10月1日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