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利用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规定了株式会社Jaw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与本公司合称为“本条款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上以“OHDr. for TRAVELER”名称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即使服务的名称或内容发生变更,亦包括变更后的服务)的使用条件。
1 本条款适用于本条款当事人之间与使用本服务有关的一切合同关系。
2 除本条款外,本公司有时会针对本服务另行制定使用规则等各种规定(以下简称“个别规定”)。无论该等个别规定名称为何,均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
3 本条款规定了作为本服务内容的各项服务相关的合同条件。| 术语 | 术语的含义 |
|---|---|
| 使用合同 | 基于本条款,用户接受本公司提供本服务之事的本条款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
| 合作医疗机构 | 本公司在本服务中介绍用户并与其共享用户信息的医院、诊所及调配药品的药房 |
| 诊疗 | 利用本服务,根据合作医疗机构与用户之间的诊疗合同,由合作医疗机构实施的诊察、诊断及其他医疗行为 |
| 医疗咨询 | 在用户预先于公司网站预约的时间段内,在公司登记为医疗咨询提供者的医师在内的医疗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医师等”),通过LINE等社交软件进行在线问诊、在线就诊建议或远程健康医疗咨询(指在线问诊指南中规定的内容)或在线用药指导的服务 |
| 意向用户 | 希望使用本服务的人员 |
| 诊疗费用等 | 包含健康保险等的部分承担费用(指健康保险法第74条第1项规定的内容,下同)在内的诊疗费用、预约费、检查费、诊断书手续费及其他与诊疗相关的费用 |
| OHDr.服务 | 本公司除本服务外,以“OHDr.医疗综合支持服务”名称进行的在线诊疗咨询及医疗咨询服务 |
| 在线问诊指南 | 厚生劳动省公开发布的《关于适当实施在线问诊的指针》(2023年3月部分修订版) |
1 本公司可以变更本条款,用户应遵守变更后的本条款。
2 在前述情况下,本公司将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变更本条款的主旨、变更后的本条款内容及其生效时间。
3 本条款的变更自前述公布之时起生效。
1 本服务是本公司不问年龄、性别、国籍等属性,面向所有用户在在线以多语言提供的服务,其具体内容如下:
(1)医疗咨询
(2)与OHDr.服务合作相关的服务(包括提供与OHDr.服务相关的信息等)
(3)向合作医疗机构合作(包括向合作医疗机构介绍、信息共享、代为预约等)
(4)在线提供由医疗专业人员进行的口译服务
(5)协助办理用户在日停留期间所支出的诊疗费用等的保险金退还手续
(6)协助出具医疗诊断书
2 本公司仅在公司网站指定的国家或地区提供本服务。
3 本公司有关本服务运行条件等使用条件,将通过与本条款不同的规定等进行提示,该等规定等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1 意向用户如希望使用本服务,应在同意本条款后,在入境日本前,按照本公司另行规定的程序,选择根据本服务提供期间所需的本服务意向方案(以下简称“本申请方案”),申请订立使用合同,本公司承诺该申请时,使用合同即告成立。使用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向用户通知该使用合同内容等信息。此外,意向用户向本公司保证,在申请使用合同时所申报的事项(以下简称“申报事项”)全部真实且准确。
2 意向用户存在以下事由时,本公司可能不承诺前款的申请:
(1)未按照本公司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合同的
(2)申报事项的全部或部分存在虚假、误记或漏记的
(3)存在违反本条款或使用合同的事由,或本公司判断有违反之虞的
(4)过去曾违反本条款,或本公司判断其为该人员关联人员的
(5)其他本公司判断不适合使用本服务的
3 用户无论实际在日停留时间如何,仅限在本申请方案规定的本服务使用期间(以下简称“使用期间”)内,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在不违反使用合同的范围内使用本服务。
4 用户若申报事项发生变更,应按照本公司另行规定的程序立即申报该变更事项。
1 用户不得将使用合同上的地位或权利义务、或者基于本条款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交由第三方使用、转让、出借、移转、承继、设定质押等担保物权及进行其他一切处分。
2 本公司将与本服务相关的业务转让给其他公司时,可伴随该业务转让将使用合同上的地位或权利义务、或者基于本条款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该业务转让的受让人,用户对此项业务转让预先予以同意。本服务及与本服务附随制作的资料等相关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及其他一切权利(以下统称为“知识产权等”)均归本公司所有。
1 用户有义务按照本条及下一条的条件,支付根据本申请方案各分类确定的本服务使用费(以下简称“本使用费”)。此外,用户向本公司支付的金额在公司网站上的“费率表”中提示。
2 本使用费在用户与本公司之间成立使用合同的时点产生。本费用实行“预付费制(诊疗后支付)”,用户应按照下一条规定的支付方法,在诊疗后向本公司支付本使用费。
3 用户已支付的本使用费,除根据第19条第1项解除使用合同的情况以及本公司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未按债务本旨提供本服务的情况外,无论基于何种理由概不退还。
4 用户在药房取药时,应在用户向本公司支付诊疗后的确定金额或预存款时,安排药品。
5 用户希望配送药品时,将在诊疗后请求本公司提示的预存款(押金),在用户向本公司支付该金额时,安排药品配送。此外,药品配送结束后,本公司将向用户提示确定金额,并办理使用费结算手续(向用户追加请求或部分退还预存款等)。
1 本使用费的支付应通过信用卡结算或本公司另行指定的方法进行。
2 前款支付所需的费用等由用户承担。
1 关于合作医疗机构在诊疗相关向用户请求的诊疗费用等,应通过本公司指定的方法支付,并由本公司按照合作医疗机构与本公司之间确定的支付方法支付给合作医疗机构。但是,本公司提供的本服务附随或相关产生的费用不属于诊疗费用等,应按照第9条(使用费)第1项向本公司支付。
2 本公司在本服务中,有时会向用户提示合作医疗机构设定的诊疗费用等预计金额(合作医疗机构进行保险诊疗时,为部分承担费用的预计金额)。用户预先同意本公司提示的预计金额与用户实际支付的金额可能存在差异,并使用本服务。
3 本服务不保证用户能够接受保险诊疗。用户无法使用旅行保险及健康保险等时,用户可能对合作医疗机构负有支付包含部分承担费用以外金钱在内的诊疗费用全额的义务。用户延迟支付本使用费及其他对本公司的债务(以下简称“本使用费等”)时,除延迟的债务外,还应按年率14.6%(按一年为365日的日割计算)的比率支付延迟损害金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做出以下各号所列的行为:
(1)侵害本公司、其他用户、或合作医疗机构、或其员工或所属工作人员、其他第三方(以下简称“本公司等”)的知识产权等的行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
(2)侵害本公司等拥有的财产或隐私等的行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
(3)对本公司等进行恶语相向等诽谤中伤的行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
(4)毁损本公司等名誉或信用的行为、或助长该等行为的行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
(5)给予本公司等厌恶感的行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
(6)因民族、种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或门第等对本公司等进行歧视的行为、或导致该等歧视的行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
(7)采用跟踪骚扰等无论何种方法的骚扰本公司等的行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
(8)给本公司等造成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的行为,或有该等之虞的行为
(9)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司所属行业团体的内部规则、本条款、使用合同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或向其他用户或第三方提供违反该等信息的行为,或有该等之虞的行为
(10)暴力表现、劝诱参与非法活动的行为,或有该等之虞的行为
(11)犯罪行为或导致犯罪行为的行为,或有该等之虞的行为。协助或参与反社会势力等(指暴力团、暴力团员、右翼团体、反社会势力及其他相当人员。下同)的维持、运营、经营等与反社会势力等进行任何交流或参与的行为
(12)向本公司等提供不实信息或有不实之虞的信息的行为,或有该等之虞的行为
(13)针对本公司等的竞选运动或与之类似的行为、猥亵行为或宗教行为
(14)冒充他人不正当使用电子邮箱地址、社交软件账户或密码的行为
(15)冒充他人使用本服务的行为(包括自称本人以外的人物、虽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却自称公司等组织的代表或代理人、或伪装与其他人物或组织存在合作协作关系的行为。)。让第三方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16)不正当使用账户进行登录等行为,或抵触防止非法访问法的行为
(17)相当于针对本公司等的宣传、营业、劝诱或广告的行为,或有该等之虞的行为
(18)针对本公司等开设无限连锁讲(老鼠会)或劝诱其加入的行为
(19)针对本公司等,违反关于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等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的法律等,宣称健康食品或健康器具功效的行为
(20)散布本公司等特定个人姓名、设施名称等可特定个人信息的行为
(21)妨碍本服务运营及维持的行为
(22)对本服务网络或系统等施加过度负担的行为
(23)非法访问本服务网络等行为
(24)其他属于商业利用的行为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有违反之虞的行为
(26)其他本公司判断为不适当的行为
1 用户在利用本服务时,因归责于用户的事由给本公司等或本服务造成损害的,用户应赔偿本公司因此招致或相关的损害。
2 用户在利用本服务时,给其他用户、合作医疗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等”)造成损害、受到第三方等的投诉或与第三方等之间产生纠纷的,用户应立即将该内容通知本公司,并由其责任和费用予以解决,向本公司报告其进展及结果,不得使本公司等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司不参与与第三方等之间的谈判、交易、支付等,本公司等因此招致或相关遭受损害时,用户应赔偿该损害。
3 即使是用户让第三方使用本服务而致使本公司等遭受损害的情况,该行为亦视为用户的行为,适用本条各条款。
1 用户应遵循本条款,由自身判断和责任使用本服务。此外,用户应自负责任和费用,完备使用本服务所需的硬件、软件、互联网连接线路、确保安全性等环境(以下简称“使用环境”)。
2 因提供本服务的设备故障、故障、停电、通信线路异常及系统故障等超出本公司预料的不可抗力,用户的用户信息有时会消失、丢失、延迟等。本公司除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即使因发生该等事态导致用户信息消失、丢失、延迟等,对于由此产生的损害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对于用户因违反第13条(禁止事项)而产生的损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合作医疗机构进行的诊疗、处方签的出具、处方签及药品的配送及合作医疗机构进行的一切行为,由合作医疗机构或其医疗相关人员承担一切责任,本公司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预约时本院系统输入内容错误等导致无法制作介绍信/诊断书等文件的配送故障亦同。
5 本服务是以合作医疗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各种保险制度注意事项、在线问诊指南其他行政指针(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等”)为前提提供的。用户使用本服务时,合作医疗机构的诊疗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或是否可作为保险诊疗就诊,请用户在使用本服务前务必进行确认。
6 具有紧急性时,请勿使用本服务,由用户自身迅速采取要求紧急运送等必要措施。
7 本公司对用户未要求紧急运送而产生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8 本公司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均不保证无延迟地受理来自用户的咨询。
9 本公司在非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用户遭受损害时,仅承担赔偿通常应产生的损害的责任,不论是否存在预见可能性,均不承担赔偿结果性损害、附带性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及其他通过特别事情产生的损害的责任。此外,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向用户赔偿的损害额以[1万元]为限。
10 本公司对下列各号规定的事项不作任何保证。此外,即使户直接或间接从本公司获取有关本服务的信息,本公司对用户也不在红条款规定内容的范围内作任何保证。
(1)因使用本服务而不导致使用环境发生故障或障碍
(2)本服务的准确性、完整性、永续性、目的符合性、有用性
(3)符合适用于用户的法律法规、行业团体的内部规则等
11 向用户进行诊疗的是合作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咨询的是登记医师等。用户应自负责任,通过使用本服务接受合作医疗机构或登记医师等的诊疗或医疗咨询(以下简称“诊疗等”)。与该诊疗等相关产生的咨询、投诉、请求、纠纷等,应在用户与合作医疗机构或登记医师等之间解决,本公司对这些纠纷等不承担任何责任,亦无义务参与其解决。
1 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用户进行任何催告,即可中止本服务的一切使用。在此情况下,用户不得使用本服务。本公司认为用户中止的原因已解决时,可恢复本服务的利用。
(1)用户做出违反本条款或使用合同的行为,或用户实施本公司认同为不适当的行为时
(2)关于本服务及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用户怠于支付对本公司的本使用费等时
(3)无论基于何种事由,本公司停止或终止本服务的使用时
(4)查明用户存在第5条(使用合同的申请与成立)第2项各号规定的事由时
(5)用户停止支付或不能支付,或接到开始破产程序、民事再生程序开始、或类似程序开始的申し立(申请)时
(6)用户自行签发或承兑的票据或支票遭到拒绝承兑处分时
(7)接到针对用户的扣押、假扣押、假处分、强制执行或竞卖申请时
(8)用户滞纳租税公课并接到保全扣押时
(9)用户处于营业停止状态时
(10)除前各号外,本公司判断用户的信用状态发生重大变化时
(11)其他本公司判断不适合使用本服务时 2 因前款中止本服务时,用户对本公司当时已产生的本使用费等一切费用理所当然丧失期限利益,应立即支付其全额。1 本公司可因业务上的理由、系统过载、系统故障、维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天灾地变、偶发事故、停电、通信障碍、非法访问及其他事由,根据自身判断无需预先通知用户,即可变更或增加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关于该等变更或增加,本公司不对用户承担任何责任。
2 本公司可因业务上的理由、系统过载、系统故障、维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天灾地变、偶发事故、停电、通信障碍、非法访问及其他事由,通过预先通知用户,终止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关于该等终止,本公司不对用户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将本服务的履行委托给第三方。1 本公司在发生下列任一事态时,可通过向用户预先发出通知,暂停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但是,处于紧急需要时,有时不进行该等通知。
(1)本公司有必要定期或紧急对本公司运营服务的服务器等设备、以及提供本服务所需的其他系统进行保守点检(维护检查)·更新时
(2)发生火灾、停电、天灾、劳动争议、战争、恐怖袭击、暴动及其他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妨害等其他非常事态、或有发生之虞且本公司判断难以提供本服务时
(3)合作医疗机构的劳务无法提供时
(4)其他由于本服务运营上或技术上的理由,本公司判断有必要或适合暂停本服务时
2 按照前款本公司暂停本服务时,即使因暂停产生某种损害等,本公司对用户及其他第三方亦不承担任何责任。1 用户仅在利用期间开始前,本公司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与本合同相关的债务不履行时,方可按照本公司另行规定的程序解除使用合同。
2 前款的解除自用户发出的解除申请到达本公司之日起生效,并按照本公司的规定办理程序。1 本公司对用户采取第16条(本服务的中止)第1项措施时,本公司已催告用户纠正同项各号的事由,但自催告之日起14天内仍未消除该事由的,本公司可解除使用合同。
2 用户违反第13条(禁止事项)各号时,本公司无需催告,可立即解除使用合同。
3 因前两款解除使用合同合时,用户对本公司当时已发生的本使用费等理所当然丧失期限利益,应立即支付其全额。1 本条款当事人之间的使用合同终止后,关于用户的诊疗记录、面谈记录及其他与诊疗相关的记录(包含病历。以下统称为“记录等”),根据医师法、医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医疗机构有时存在保管义务。因此,从与合作医疗机构数据合作的角度出发,用户的过去记录等,在与用户的使用合同终止后5年内,由本公司保管。关于记录等相关的数据,亦参照记录等,在与用户的使用合同终止后5年内由本公司保管。
2 用户自使用合同终止满5年后,可向本公司要求删除前款的数据。1 本公司在本条中规定通过本服务取得的个人信息的处理。
2 本公司可能取得关于用户的以下信息:
(1)关于本人的信息(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出生年月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驾照、居民票、保险证、护照、个人编号卡等公共证明相关信息等)
(2)本人的医疗信息(体温、血压、血糖值等生命体征数据、既往史、服药中的药物、手术史、过敏、饮酒等生活习惯、是否怀孕、利用的医疗机构名称、科室、诊察日、保险证信息、问诊表回答信息、利用的调配药房名称、处方签图像(包含药品名称、调剂日、剂型、剂量、用法)、用药信息、调查表回答信息、用药手册信息等)
(3)关于结算的信息(关于金融机构账户的信息、关于结算及其方法的信息等)
(4)其他信息(用户直接输入本公司规定的输入表单等的信息、用户对本公司的咨询・联系等相关信息等)
3 本公司在达成以下目的所需的范围内利用取得的个人信息:
(1)向用户提供本服务
(2)请求及支付本使用费
(3)确认用户身份
(4)对应用户的咨询
(5)在本服务中提供售后服务
(6)提供关于本服务的信息(发送电话、电子邮件及邮寄目录、传单)
(7)进行问卷调查・分析及市场调查・分析
(8)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展示广告
(9)改善本服务
(10)防止本服务的不正当利用
(11)判断用户的信用、回收债权
(12)办理与用户交易相关的事务
(13)向用户进行必要的联系
(14)确认用户的预约、就诊、用药指导完成状况等并进行必要的联系
(15)本公司担保合作医疗机构对本服务的适当利用(包含计算服务使用费等,限于确认诊疗、用药指导内容等必要限度内)
(16)为附属于上述利用目的的利用
(17)其他本条款规定的目的
4 用户预先同意本公司通过本服务取得用户的生命体征数据等需从重保护的个人信息。
5 本公司根据用户的委托,有时会向合作医疗机构提供用户的姓名等本人相关信息、生命体征数据等个人信息。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预先同意提供该等个人信息。
1 本公司对用户的联系,通过寄送书面、发送电子邮件、或在本服务或公司网站上登载及本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手段进行。该联系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本服务或公司网站上登载进行时,视为在进行发送或登载之时已到达用户。
2 用户对本公司的联系,应通过本公司的LINE官方账户及其他社交软件账户进行。本公司不应对上述社交软件账户以外手段的咨询进行对应。附则
本规程于2026年8月1日修订,并自同日起生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