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DOCTOR
使用規約

本利用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係株式會社喬斯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針對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與本公司總稱為「本規約當事人」),於本公司網站上以「OHDr. for TRAVELER」名稱所提供之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無論基於何種理由,即便服務名稱或內容有所變更,亦包含該變更後之服務)訂定之使用條件。


第1條(適用)

  1. 1 本規約適用於與本服務利用有關之本規約當事人之間的一切契約關係。
    2 除本規約外,本公司針對本服務亦可能於本規約之外另行制定使用規則等各種規定(以下簡稱「個別規定」)。該個別規定無論其名稱為何,均構成本規約之一部分。
    3 本規約內定定作為本服務內容之各項服務相關的契約條件。

第2條(各項服務和術語的定義)

術語 術語的含義
使用契約 基於本規約,使用者自本公司接受本服務提供之有關本規約當事人之間的合意
合作醫療機構 本公司於本服務中介紹使用者並共享使用者資訊的醫院及診所以及調劑藥局
醫療諮詢 利用本服務,基於合作醫療機構與使用者之間的診療契約,由合作醫療機構實施的診察、診斷及其他醫療行為
医療相談 使用者預先於本公司網站預約的時間段內,登記為本公司醫療諮詢提供者的醫師在內的醫療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醫師等」),透過LINE等社群軟體進行線上診察、線上受診勸奨或遠端健康醫療諮詢(指線上診察指南中規定的內容)或線上用藥指導的服務
意向使用者 希望利用本服務的人員
診療報酬等 包含健康保險等的部分負擔金(指健康保險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者,下同)在內的診療報酬、預約費、檢查費用、診斷書手續費及其他與診療相關的費用
OHDr.服務 本公司除本服務外,以「OHDr.醫療綜合支援服務」名稱於線上進行的診療諮詢及醫療諮詢服務
線上診察指南 厚生勞動省公佈的「線上診察適當實施相關指針」(令和5年3月部分修訂版)

第3條(本適用的條款)

  1. 1 本公司得變更本規約,使用者應遵守變更後的本規約。

    2 前項情形下,本公司將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變更本規約之旨趣及變更後本規約的內容及其生效時期。

    3 本規約的變更自前項公告之時起生效。

第4條(本服務的內容

  1. 1 本服務係本公司不問年齡、性別、國籍等屬性,對所有使用者於線上以多語言提供的服務,其具體內容如下:

    (1)醫療諮詢

    (2)與OHDr.服務連攜相關的服務(包含提供與OHDr.服務相關的資訊等)

    (3)向合作醫療機構連攜(包含向合作醫療機構介紹、資訊共享、代為預約等)

    (4)線上由醫療專業人員提供口譯服務

    (5)支援辦理使用者在日停留期間所支付的診療報酬等之保險金退還手續

    (6)支援發行醫療診斷書

    2 本公司僅於本公司網站指定的國家或地區內提供本服務。

    3 本公司關於本服務動作條件等利用條件,將以與本規約不同的規定等進行提示,該等規定等構成本規約的一部分。

第5條(使用契約的申請與成立

  1. 1 意向使用者若希望利用本服務,應於同意本規約後,在入境日本前,按照本公司另行規定的程序,選擇依本服務提供期間相應之本服務希望方案(以下簡稱「本申請方案」),進行使用契約的申請,當本公司承諾該申請時,使用契約即告成立。使用契約成立後,本公司將對使用者通知該使用契約內容等資訊。再者,意向使用者於申請使用契約時,向本公司保證所申告的事項(以下簡稱「申告事項」)全部真實且正確。

    2 意向使用者有下列事由時,本公司可能不承諾前項申請:

    (1)未按照本公司規定程序進行使用契約申請的情況

    (2)申告事項的全部或部分有虛偽、誤記或記載遺漏的情況

    (3)有違反本規約或使用契約的事由,或本公司判斷有違反之虞的情況

    (4)過去曾違反本規約者,或本公司判斷為該人員關係人的情況

    (5)其他本公司判斷不適合利用本服務的情況

     3 使用者無論實際在日本國內的停留期間為何,僅限於本申請方案規定的本服務利用期間(以下簡稱「利用期間」)內,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方法,在不違反使用契約的範圍內,利用本服務。 4 使用者若申告事項有變更,應按照本公司另行規定的程序,立即申告該變更事項。

第6條(本服務提供的相關條件及方法

  1. 本公司按照本公司另行規定的條件及方法以及與使用者之間的使用契約內容,對使用者提供本服務。

第7條(禁止轉讓等

  1. 1 使用者不得將使用契約上的地位或權利義務、或基於本規約的權利義務的一部或全部交由第三方利用、轉讓、出借、移轉、承繼、或設定質押等擔保物權及進行其他一切處分。

     2 本公司將與本服務相關的事業轉讓給其他公司時,伴隨該事業轉讓,可將使用契約上的地位或權利義務、或基於本規約的權利義務轉讓給該事業轉讓的受讓人,使用者對於該事業轉讓預先在本項中表示同意。

第8條(權利的歸屬

本服務及與本服務附隨製作的資料等相關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新式樣、專門技術等智慧財產權及其他一切權利(以下總稱為「智慧財產權等」)均歸本公司所有。

第9條(利用料金

1 使用者負擔按照本申請方案各區分所定之本服務利用費用(以下簡稱「本利用費用」),並依本條及次條條件支付的義務。再者,使用者向本公司支付的金額,將於本公司網站上的「費率表」中提示。

2 本利用費用於使用者與本公司之間成立使用契約時產生。本費用為『預先支付制(診察後支付)』,使用者應按照次條規定的支付方法,於診察後向本公司支付本利用費用。

3 使用者已支付的本利用費用,除根據第19條第1項解除使用契約的情況以及本公司因重大過失或故意未依債務本旨提供本服務的情況外,無論基於任何理由均不予退還。

4 使用者於藥局領藥時,於使用者向本公司支付診察後的確定金額或預存款時,即進行藥品安排。

5 使用者希望配送藥品時,將於診察後請求本公司提示的預存款(押金),於使用者向本公司支付該金額時,進行藥品配送安排。再者,藥品配送結束後,本公司將向使用者提示確定金額,並進行利用費用清算程序(向使用者追加請求或部分退還預存款等)。

第10條(本利用費用的支付方法

1 本利用費用的支付應透過信用卡結算或本公司另行指定的方法進行。

2 前項支付所需的費用等由使用者負擔。

第11條(診療報酬等

  1. 1 關於合作醫療機構與診療相關向使用者請求的診療報酬等,應透過本公司指定的方法支付,並由本公司按照合作醫療機構與本公司之間規定的支付方法,支付給合作醫療機構。但是,本公司提供的本服務附隨或相關產生的費用,不屬於診療報酬等,應按照第9條(利用費用)第1項向本公司支付。

    2 本公司於本服務中,有時會向使用者提示合作醫療機構設定的診療報酬等的預估金額(合作醫療機構進行保險診療時,為部分負擔金的預估金額)。使用者預先同意本公司提示的預估金額與使用者實際支付的金額可能有所不同,並利用本服務。

    3 本服務不保證使用者能接受保險診療。使用者無法利用旅行保險及健康保險等時,使用者可能對合作醫療機構負有包含部分負擔金以外金錢在內的診療報酬等全額支付義務。

第12條(遲延損害金

  1. 使用者遲延支付本利用費用及其他對本公司的債務(以下簡稱「本利用費用等」)時,除遲延的債務外,應按年率14.6%(以一年為365日按日計算)的比率支付遲延損害金。

第13條(禁止事項

使用者於利用本服務時,不得進行下列各號所列舉的行為:

(1)侵害本公司、其他使用者、或合作醫療機構、或其員工或所屬工作人員、其他第三方(以下簡稱「本公司等」)的智慧財產權等的行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

(2)侵害本公司等擁有的財產或隱私等的行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

(3)對本公司等進行謾罵等誹謗中傷的行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

(4)毀損本公司等名譽或信用的行為或助長該等行為的行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

(5)給予本公司等嫌惡感的行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

(6)因民族、種族、信條、性別、社會身分或門第等對本公司等進行差別待遇的行為、或導致該差別待遇的行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

(7)對本公司等進行跟蹤騷擾等不問方法為何的騷擾行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

(8)對本公司等給予經濟損害、精神損害的行為,或有該等之虞的行為

(9)違反法令、本公司所屬行業團體的內部規則、本規約、使用契約或公序良俗的行為,或將違反該等資訊提供給其他使用者或第三方的行為,或有該等之虞的行為

(10)暴力表現、勸誘參與非法活動的行為,或有該等之虞的行為

(11)犯罪行為或與犯罪行為相結的行為,或有該等之虞的行為。協助或參與反社會勢力等(指暴力團、暴力團員、右翼團體、反社會勢力、其他與此相當者。以下同)的維持、經營、管理等與反社會勢力等進行任何交流或參與的行為

(12)向本公司等提供與事實不符或有此之虞的資訊的行為,或有該等之虞的行為

(13)針對本公司等的選舉運動或與此類似的行為、猥褻行為或宗教行為

(14)冒充他人不正當使用電子郵件地址、社群軟體帳號或密碼的行為

(15)冒充他人利用本服務的行為(包含冒稱本人以外的人物、雖無代表權或代理權卻自稱公司等組織的代表或代理人或偽裝與其他人物或組織有提攜、合作關係等行為。)。讓第三方利用本服務的行為

(16)不正當使用帳號進行登入等的行為,或抵觸防止不正當存取法的行為

(17)相當於針對本公司等的宣傳、營業、勸誘或廣告的行為,或有該等之虞的行為

(18)對本公司等開設無限連鎖講(老鼠會)或勸誘其加入的行為

(19)針對本公司等,違反關於確保藥品、醫療器材等的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等的法律,宣傳健康食品或健康器具效能的行為

(20)散布本公司等的特定個人姓名、設施名稱等導致特定個人資訊的行為

(21)妨礙本服務營運及維持的行為

(22)對本服務網路或系統等加諸過度負擔的行為

(23)不正當存取本服務網路的行為

(24)其他相當於商業利用的行為

(25)其他違反法令或有違反之虞的行為

(26)其他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的行為

第14條(損害賠償

1 使用者關於本服務的利用,因可歸責於使用者的事由,給本公司等或本服務造成損害時,使用者應賠償本公司因此起因或相關遭受的損害。

2 使用者關於本服務的利用,給其他使用者、合作醫療機構或其他第三方(以下簡稱「第三方等」)造成損害、接到第三方等的客訴或與第三方等之間產生紛爭時,使用者應立即將其內容通知本公司,並以其責任與費用解決,將其進度及結果向本公司報告,不使本公司等負擔任何責任。本公司對於與第三方等之間的交涉、交易、支付等概不介入,本公司等因此起因或相關遭受損害時,使用者應賠償該損害。

3 即使使用者讓第三方利用本服務而使本公司等遭受損害的情況,該行為亦視為使用者的行為,適用本條各條項。

第15條(保證・責任的限制

  1. 1 使用者應依本規約,以自己的判斷與責任利用本服務。此外,使用者應以自身的責任與費用,整備硬體、軟體、網際網路連接線路、確保安全性等利用本服務所需的環境(以下簡稱「利用環境」)。

    2 因提供本服務的設備故障、狀況、停電、通訊線路異常及系統障礙等本公司預料之外的不可抗力,使用者的資訊可能發生消失、遺失、延遲等情形。本公司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即便因該等事態的發生導致使用者的資訊消失、遺失、延遲等,對於由此產生的損害概不負任何責任。

    3 對於使用者因違反第13條(禁止事項)而產生的損害,本公司概不負任何責任。

     4 關於合作醫療機構進行的診療、處方箋的發行、處方箋及藥品的配送及合作醫療機構進行的一切行為,由合作醫療機構或其醫療相關人員負擔一切責任,本公司對其內容概不負任何責任。預約時因本院系統輸入內容錯誤等導致介紹函/診斷書等文件無法製作時的配送故障亦同。

    5 本服務係以合作醫療機構遵守相關法令、各種保險制度上的注意事項、線上診察指南其他行政指針(以下簡稱「相關法令等」)為前提而提供。使用者利用本服務時,合作醫療機構的診療是否符合相關法令等、或是否可作為保險診療受診,請使用者於利用本服務前務必確認。

    6 具有緊急性時,請勿利用本服務,應由使用者自身儘速採取要求緊急救護等必要措施。

     7 本公司對於使用者未採取要求緊急救護所生之損害,概不負任何責任。

    8 本公司無論基於何種理由,均不保證無遲延地受理來自使用者的諮詢。

     9 本公司非因自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用者生損害時,僅負擔賠償通常應生損害的責任,無論有無預見可能性,對於結果損害、附隨損害、逸失利益、其他因特別情事所生損害,概不負賠償責任。此外,在該情況下,本公司對使用者賠償的損害金額以[1萬元]為上限。

    10 本公司對於下列各號所定事項,不作任何保證。此外,使用者若直接或間接自本公司獲得本服務相關資訊時,本公司對使用者亦不在本規約規定內容的範圍外,作任何保證。

    (1)因利用本服務致利用環境不生故障或障礙

    (2)本服務的正確性、完整性、永續性、目的適合性、有用性

    (3)適合適用於使用者的法令、行業團體的內部規則等

    11 對使用者進行診療的是合作醫療機構,進行醫療諮詢的是登記醫師等。使用者應自負責任,透過利用本服務自合作醫療機構或登記醫師等接受診療或醫療諮詢(以下簡稱「診療等」)。與該診療等相關所生的諮詢、抱怨、請求、紛爭等,應於使用者及合作醫療機構或登記醫師等之間解決,本公司對該等紛爭等概不負任何責任,亦無參與其解決的義務。

第16條(本服務的中止

  1. 1 本公司於下列情況下,無需對使用者進行任何催告,即可中止本服務的一切利用。在此情況下,使用者無法利用本服務。本公司認使用者中止的原因已解決時,得重新開始本服務的利用。

    (1)使用者有違反本規約或使用契約的行為,或使用者進行本公司認定為不適當的行為時

    (2)關於本服務及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務,使用者怠於向本公司支付本利用費用等時

    (3)無論事由為何,本公司停止或終止本服務的利用時

    (4)查明使用者有第5條(使用契約的申請與成立)第2項各號所定事由時

    (5)使用者停止支付或不能支付,或有破產程序開始、民事再生程序開始、或與此類似程序開始的聲請時

    (6)使用者對自行簽發或承兌的票據或支票,受到拒絕往來處分時

    (7)對使用者有扣押、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競拍的聲請時

    (8)使用者滯納租稅公課並受到保全扣押時

    (9)使用者處於營業停止狀態時

    (10)除前各號外,本公司判斷使用者的信用狀態發生重大變化時

    (11)其他本公司判斷利用本服務為不適當的情況時

     2 依前項中止本服務時,使用者對本公司當時已發生的本利用費用等一切事項,當然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額應立即支付。

第17條(本服務的變更

  1. 1 本公司得因事業上的理由、系統過載、系統故障、維護、法令的制定廢改、天災地變、偶發事故、停電、通訊障礙、不正當存取及其他事由,依自身判斷無需事先通知使用者,即得變更或追加本服務的全部或部分。對於該變更或追加,本公司對使用者不負任何責任。

    2 本公司得因事業上的理由、系統過載、系統故障、維護、法令的制定廢改、天災地變、偶發事故、停電、通訊障礙、不正當存取及其他事由,透過事先通知使用者,終止本服務的全部或部分。對於該終止,本公司對使用者不負任何責任。

    3 本公司得視需要,將本服務的遂行委託給第三方。

第18條(利用的限制

  1. 1 本公司發生下列任一事態時,透過事先對使用者發出通知,得停止本服務的全部或部分。但是,有緊急需要時,可能不進行該通知。

    (1)本公司有定期或緊急進行本公司營運服務的伺服器等設備、或其他提供本服務所需的系統的保養點檢・更新的必要時

    (2)發生火災、停電、天災、勞資爭議、戰爭、恐怖主義、暴動或其他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妨害等其他非常事態、或有發生之虞且本公司判斷難以提供本服務時

    (3)合作醫療機構的勞務無法提供時

    (4)其他基於本服務營運上或技術上的理由,本公司判斷有停止本服務的必要或適當時

    2 依前項規定本公司進行本服務停止時,本公司對使用者及其他第三方,即便因停止而發生某種損害等,亦不負任何責任。

第19條(由訂約人或用戶終止合約

  1. 1 使用者僅於利用期間開始前,本公司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與本契約有關的債務不履行時,始得按照本公司另行規定的程序,進行使用契約的解約。

    2 前項的解約自使用者發出的解約申辦到達本公司之日起生效,並按照本公司的規定進行程序。

第20條(本公司解除

  1. 1 本公司對使用者採取第16條(本服務的中止)第1項的措施時,本公司對使用者已催告改善同項各號的事由,但自進行該催告之日起14日內仍未解除該事由時,本公司得解除使用契約。

    2 使用者違反第13條(禁止事項)各號時,本公司無需催告,即可立即解除使用契約。

    3 依前2項解除使用契約時,使用者對本公司當時已發生的本利用費用等,當然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額應立即支付。

第21條(使用契約終止後的措施

  1. 1 本規約當事人之間的使用契約終止後,關於使用者的診療紀錄、面談紀錄及其他與診療相關的紀錄(包含病歷。以下簡稱「紀錄等」),依醫師法、醫療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合作醫療機構可能有保管義務。因此,從與合作醫療機構資料連攜的觀點來看,使用者的過去紀錄等,於與使用者之間的使用契約終止後5年內,由本公司保管。關於紀錄等相關的資料,亦準用紀錄等,於與使用者之間的使用契約終止後5年內由本公司保管。

    2 使用者於使用契約終止經過5年後,得向本公司要求刪除前項的資料。

第22條(個人資訊的處理

  1. 1 本公司於本條中,規定透過本服務取得的個人資訊的處理。

    2 本公司可能取得關於使用者的下列資訊:

    (1)關於本人的資訊(姓名、地址、郵遞區號、出生年月日、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駕照、住民票、保險證、護照、個人編號卡等公部門證明相關資訊等)

    (2)本人的醫療資訊(體溫、血壓、血糖值等生命徵象數據、既往病史、服藥中的藥物、手術史、過敏、飲酒等生活習慣、有無懷孕、利用的醫療機構名稱、科別、診察日、保險證資訊、問診表回答資訊、利用的調劑藥局名稱、處方箋影像(包含藥品名稱、調劑日、劑型、劑量、用法)、用藥資訊、問卷回答資訊、用藥手冊資訊等)

    (3)關於結算的資訊(金融機構帳號相關資訊、結算及其實施方法相關資訊等)

    (4)其他資訊(使用者直接輸入於本公司規定輸入表單等的資訊、使用者對本公司的諮詢・聯絡等相關資訊等)

    3 本公司將取得的個人資訊,於達成下列目的所需的範圍內進行利用:

    (1)對使用者提供本服務

    (2)本利用費用的請求・支付

    (3)使用者的本人確認

    (4)應對來自使用者的諮詢

    (5)於本服務中提供售後服務

    (6)關於本服務的資訊提供(電話、電子郵件的發送及型錄・傳單的郵寄)

    (7)問卷調查・分析及行銷調查・分析

    (8)相關法令範圍內的廣告顯示

    (9)本服務的改善

    (10)防止本服務的不正當利用

    (11)使用者的信用判斷、債權回收

    (12)進行與使用者交易相關的事務

    (13)對使用者進行必要的聯絡

    (14)確認使用者的預約・受診・用藥指導的完成狀況等並進行必要的聯絡

    (15)本公司擔保合作醫療機構對本服務的適當利用(包含計算服務使用費等,限於診療、用藥指導內容等必要的限度內的確認。)

    (16)附隨於上述利用目的的利用

    (17)其他本規約規定的目的

    4 使用者預先同意本公司透過本服務,取得使用者的生命徵象數據等需受到特別保護的個人資訊。

    5 本公司依使用者的委託,有時會將使用者的姓名等本人相關資訊、生命徵象數據等個人資訊提供給合作醫療機構。使用者於利用本服務時,預先同意該個人資訊的提供。

第23條(秘密保持

  1. 使用者對於本服務相關本公司指定為秘密處理而向其揭露的資訊,除有本公司事前的書面同意外,不得用於該揭露目的以外的目的,亦不得向其他使用者或第三方揭露。

第24條(聯絡

  1. 1 本公司對使用者的聯絡,係透過書面寄送、電子郵件發送、或本服務或本公司網站上的登載及本公司認為適當的其他手段進行。該聯絡若係透過電子郵件發送、或本服務或本公司網站上的登載進行時,視為於發送或登載進行的時點已到達使用者。

    2 使用者對本公司的聯絡,應對本公司的LINE官方帳號及其他社群軟體帳號進行。本公司對於上述社群軟體帳號以外手段的諮詢不進行應對。

  2.  
  3. 第25条(分離可能性)

  4. 本規約條項的一部分被法令或法院認定為違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時,本規約的其餘部分仍有效存續。
  5.  
  6. 第26条(準據法)

  7. 本規約、使用契約及本服務相關的準據法以日本法為準。
  8.  
  9. 第27条(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

  10. 關於本規約、使用契約及本服務相關的一切紛爭,以東京地方裁判所作為第一審的專屬合意管轄法院進行解決。

     

    2024年3月28日制定

     

    附則

    本規程自2026年8月1日起改定,並自同日起生效。
  11.  
  12.  

以上